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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商业言论不同于普通百姓的日常言论,因这种言论直接影响受众的消费选择,给其他经营者带来经营效益的直接影响,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要尽谨慎注意义务。

近日,“白云政法”公众号报道了一起涉“阿道夫”品牌互联网商业诋毁纠纷案,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向阿道夫企业赔偿并道歉。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2年间,被告刘某以昵称为“刘某某”的用户在抖音平台发布了多条关于阿道夫品牌洗发水的视频,视频中将阿道夫品牌洗发水描述为“用它洗完头的第一天头皮屑就给我滋养的那叫一个漫天飞舞,恨不得马上给我来一波2019年的第一场雪”“用过它两次之后,我直接入手了生发精华”“踩雷率Z(最)高”“脱发之w(王)阿道夫”“导g(购)嫌你头发掉的不够多”等,并且前述视频还广泛发布在哔哩哔哩平台、微博平台、腾讯视频等平台上。前述视频发布期间,被告刘某是被告智某文化公司的签约博主,其抖音粉丝量达490万,点赞量达四千多万,涉案单条言论视频达百万的播放量。

阿道夫公司认为,刘某授权的淘宝网店“刘某某的菜园子”有售卖发膜,其在抖音平台直播时也有售卖发膜,其之所以诋毁原告生产的阿道夫洗发水,是为了抢夺原告的交易机会,将原告流失的消费者通过好物推荐、淘宝网店、带货直播等途径转化为自己的顾客。至于刘某所言其发布涉案视频仅是作为消费者的真实评价,这与客观事实完全背道而驰,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在互联网发布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合理维权支出和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两被告与原告是否属于同业竞争者?”“被控侵权言论是否属实?”“被控侵权言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当日庭审现场,原告与被告双方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并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降低赔偿金额,被告也承诺删除侵权内容,当面向原告道歉并递交书面道歉信。

案例点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随着网络渠道的发展,传播、交易的速度、广度都在加大。涉及商业诋毁的言论一旦发出,传播速度快,影响面也广,对于决家的负面影响也大,因此商业经营者在任何发声时要有更加审慎的态度。诚信是任何企业包括自媒体的基本底线,越是客观、公正的言行,才能真正赢得社会各界的认可,商业诋毁的这种行为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脚,不仅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被消费者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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